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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故意伤害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6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邵东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现住邵东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9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县公安局于2018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7日第二次退回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县公安局于2018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从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孙某甲在邵东县**街道办事处***社区****栋**号被害人尹某丁和尹某甲开的麻将馆内打麻将,后被告人孙某甲认为麻将馆内有人抽了老千,要麻将馆老板尹某甲、尹某丁负责赔钱,双方协商未果。后被告人孙某甲一次纠集多名男子、二次纠集谭某某到尹某甲、尹某丁的麻将馆强行索要赔偿。2017年7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和谭某某又到麻将馆向尹某甲、尹某丁索要8000元,尹某丁只同意赔偿3000元,双方发生争执,谭某某将麻将馆的桌子掀翻,并从麻将馆内的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威胁尹某丁,被旁人扯住并拿走菜刀。后尹某丁在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孙某甲拿起一条凳子,谭某某从厨房内拿了一个铁锅,一起殴打尹某丁。谭某某的手被尹某丁砍伤,其又从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出来,朝尹某丁砍,尹某丁用左手挡,左手被砍伤。尔后,被告人孙某甲和谭某某逃离现场。经鉴定:被鉴定人尹某丁受伤致肢体多处创,左手腕部不全离断伤,左手掌腕关节半脱位,右示、小指伸肌腱断裂,左桡骨粉碎性骨折,左手尺动脉及伴随静脉断裂,现遗留左前臂及左手萎缩,左拇指功能明显障碍,左手第2-5指呈弯曲状固定强直,不能对指和握拳,已构成重伤贰级,七级致残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尹某丁手部受伤照片、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甲、尹某乙、孙某乙、尹某丙、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尹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孙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在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证据60页。

3.证人名单:尹某甲、尹某乙、孙某乙、尹某丙、杨某某。

4.鉴定人名单:雷某某、贺某某、容某某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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