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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6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乡**村,现住定兴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7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为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定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16时多许,在定兴县**乡**村的道路上,因为行车过程中互不礼让,被告人孙某甲伙同孙某丁(已判刑)用拳头殴打了被害人白某某,致其身体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白某某腰4椎体右侧横突骨折,人体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孙某甲户籍信息及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孙某丙、刘某某、张某甲、范某某、沈某某、张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甲供述,同案犯孙某丁供述;6.其他证明材料:抓捕经过、投案经过、协议书、收条、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因为行车过程中互不礼让,伙同孙某丁打伤被害人白某某,经鉴定,白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一方积极赔偿被害人白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腾飞

检察官助理:牛心悦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共7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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