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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19〕245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6月21日21时许,袁某甲到被告人孙某甲家接孙某甲妻子李某某外出,孙某甲怀疑袁某甲与李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两人遂发生争吵,继而孙某甲手持铁管把袁某甲的面部和左腿打伤。后经鉴定,袁某甲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面部、眼部、口腔及体表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孙某甲于2019年9月3日到萧县公安局杨楼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孙某乙、袁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群

2019年11月6 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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