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19〕449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3513,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居委会**村**庄**户。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凌晨1时许,郭某某与孙某甲饭后在王店街东山KTV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在王店镇老粮站门口,孙某甲用拳脚对郭某某面部及身上其他部位实施了殴打行为。经阜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郭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孙某乙、孙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冰清
2019年12月26 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在被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两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两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补充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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