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4198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灯塔市**煤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县,现住辽宁省灯塔市**街道**路**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被告人孙某甲因贷款一事酒后殴打妻子韩某甲,韩某甲被打后与父亲韩某乙联系,告知自己被丈夫殴打,随后韩某乙来到韩某甲家中。在韩某甲家中,韩某乙与孙某甲发生争吵,孙某甲用水果刀击打韩某乙的面部,然后往韩某乙的身上洒白酒欲用打火机点燃未果,随后又扒掉韩某甲、韩某乙的衣服欲进行拍照恐吓,最后又拿起家中的菜刀对韩某乙进行打击。在二人抢刀过程中,孙某甲使用菜刀将韩某乙的右脸颊处划出一条长约15厘米、深约2厘米的伤口,后孙某甲与韩某甲将韩某乙送至灯塔市急救中心治疗。经辽阳市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韩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孙某甲与被害人韩某丙已达成和解协议,取得韩某乙的谅解。
被告人孙某甲被抓获归案,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和解协议、谅解书等;
2.证人孙某乙、韩某丁、韩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平宏
检察官助理:周盼盼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和解协议、谅解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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