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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故意伤害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2221996********,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木工,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区**楼**单元**室。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和亲友孙某乙、张某某等人到肇东市九道街北天新德饭店吃饭,饭后在天新德饭店门口处,因王某甲开车门时,碰到了张某某的车门,双方发生争执,继而撕打在一起,期间孙某甲用拳头将王某乙左侧肋骨打伤后逃走。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所受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有证人孙某乙报案,肇东市公安局正阳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接警后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孙某甲主动到肇东市公安局正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并得到其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孙某甲户籍证明、抓获、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诊断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鉴定意见通知书、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行政处罚手续等;

2.证人王某丙、王某甲、张某某、孙某丙、孙某乙、孙某丁、徐某某、苗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陈述;

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肇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法院对其判处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立方

2019年12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及全部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使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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