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孙某甲(别名孙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21196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乳山市**镇**村**号。2019年11月13日被荣成市公安局石岛边防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荣成市看守所,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甲于2019年2月20日17时许,在牟平区**街道办事处**村陈某某扇贝养殖厂内,因琐事,酒后持刀将被害人刘某某腹部捅致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鉴定意见;有辨认笔录;有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艳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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