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4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村**号。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0时许,在淮南市谢家集区芳草园1314歌吧内,孙某乙(已判决)与孙某丙发生口角,后孙某乙使用水壶打砸孙某丙的头部和身体,随同的高某某(已判决)及被告人孙某甲用脚踢踹孙某丙,导致孙某丙身体多处受伤住院治疗。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烧水壶照片一张;
2.书证: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高某某、陈某某、詹某某、陆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其轻伤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管明坤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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