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并于同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7日23时,被告人孙某甲在**村南饭店内,与东**村陈某某因琐事发生打斗,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后经司法医学鉴定,陈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八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共定兴县委组织部《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定兴县公安局**派出所抓获及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调解协议、收条及谅解书;户籍证明信;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北京**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格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雪松
检察官助理:张 磊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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