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住所地剑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4日被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移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同年11月5日层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甲、被害人许某某(孙某甲姨夫,四川籍蜂农)和孙某乙(孙某甲之父,四川籍蜂农)、张某某(四川籍蜂农)、王某某(民勤县**镇村民)等9人应老乡刘某某(四川籍蜂农)邀请,到刘某某所在的甘肃省民勤县**镇**村**社的蜂场吃饭喝酒。15时许,许某某因和张某某言语不和发生口角并追打张某某,张某某被在场人员劝走后,因孙某乙劝说许某某,许某某又迁怒于孙某乙,持钥匙串殴打孙某乙头部,致孙某乙头部受伤(轻微伤)。被告人孙某甲见状后欲打许某某,被在场人员劝阻。后孙某甲驾驶川HE****号广汽传祺牌GS4型汽车欲送孙某乙去医院包扎治疗时,许某某站在其车辆左前方又进行言语挑衅,孙某甲遂开车将许某某撞倒在车底,致许某某头部、颈椎等多处受伤。在场的王某某等人用木棒撬起车辆,将许某某从车底抬出。同时,王某某打电话报警。许某某被赶来的120救护车送往民勤县人民医院,经诊断伤情为颈椎骨折、脊髓损伤、高位截瘫、肺挫伤、胸腔积液、腰椎横突骨折、胸骨骨折、胸椎骨折、肋骨骨折。此后许某某在民勤县人民医院、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940医院、四川省剑阁县人民医院先后住院治疗。2019年9月15日8时,许某某经治疗无效在剑阁县人民医院死亡。经民勤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民)公(司)鉴(病理)字(2019)2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许某某系生前遭受巨大钝性外力(如车辆碰撞、碾压等)作用造成颈椎粉碎骨折,颈髓完全离断,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川HE****号汽车等物证,剑阁县人民医院病历等书证,证人孙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因被害人殴打其父心生不满,驾车故意撞击被害人,被害人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作案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晋骁
2020年1月22日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民勤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七张,其他证据材料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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