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5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街道**村**号。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8时许,在潍坊市寒某某**街道**村,因邻里盖房纠纷,被告人孙某甲用砖头殴打孙某乙腹部、面部,致孙某乙受伤。2019年9月5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孙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孙某甲明知孙某乙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萍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