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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4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甲因怀疑孙某丁与孙某乙(孙某甲的姐姐)存在婚外情,破坏其正常的家庭关系。2018年12月6日18时许,在峄城区公安分局东侧南北路上,被告人孙某甲对孙某丁进行殴打,造成孙某丁肋骨、头部等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孙某丁的损伤程度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得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孙某甲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孙某丁陈述,证人孙某乙、孙某丙、徐某某、张某某4人证言,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勘验、检查笔录,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爱华

代理检察员: 褚 毅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6376****;

2、侦查卷二册、讯问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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