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62********,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寿县**乡**村**队**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15时许,在寿县**镇**村农田内,被告人孙某甲与孙某乙(1953年**月**日出生)二人因土地权属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其间,孙某甲致孙某乙胸部受伤。经鉴定,孙某乙胸部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寿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茹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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