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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8〕573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照相馆”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郭某某产生矛盾,遂用拳脚和膝盖殴打被害人郭某某,致其牙齿损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头外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7年7月19日,被告人孙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孙某甲身份证明材料、被害人郭某某就诊病志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某、孙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其他证明材料:提取经过、轻伤害案件和解协议书、谅解协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毅

2018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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