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镇经营杭州**有限公司期间,于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拖欠孙某乙、李某某、孙某丙等11名员工工资共计147100元,被告人孙某甲于2018年6月下旬逃匿,同年8月10日,被告人孙某甲家属将公司机器变卖后支付其中5万元工资。
2018年8月15日,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予以送达,被告人孙某甲仍未支付且失去联系。
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人及其家属已全部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陈祎
附:
1、被告人孙某甲(188******87)现在家候审
2、公安卷3册、检察卷1册
3、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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