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市**镇**组。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强奸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甲于2016年8月17日22时许,约褚某某去KTV唱歌喝酒,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孙某甲打车将褚某某带至本市崂山区***路**号***小区,在进入*号楼*单元***户过程中,褚某某反抗要求回宿舍,被告人孙某甲强行将褚某某带至卧室并发生性关系。
法医鉴定:褚某某外伤致颈部及体表皮肤挫伤,其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会阴部外伤致后联合破裂,已构成轻微伤。
床上三根头发中检出DNA,为褚某某所留的似然比率为2.17×1017;褚某某内裤裆部、阴道提取物、外阴擦拭物和垃圾桶内带血卫生纸中检出人精斑,与孙某甲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7.07×1020;垃圾桶内烟头上检出的人DNA,与孙某甲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7.07×1020。
被告人孙某甲于2019年10月2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病例、检查笔录、接受物品、文件清单、照片、人口信息、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褚某某陈述;证人朱某某、王某甲、孙某乙、王某乙、成某某证言;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孙某甲具有坦白、赔偿、谅解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昝立群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