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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760号

被告人孙某甲,绰号“**”,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村**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因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30日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起,同案犯李某某、孙某乙、孙某丙(三人均已判决)等人开始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等地开设赌场,以香港外围马、六合彩、赌球、“北京赛车”等形式大量发展二、三级代理从中抽头,赌资超过千万元。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孙某甲多次用自己名下的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帮助李某某、孙某乙、孙某丙等人管理赌场资金、交收赌博款项进出账。经统计,孙某甲涉案的两张银行卡与丘某某、孙某丁等二十余人的资金往来流水合计28,520,700元。经查,孙某甲从孙某丙处获得一万余元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U盘三个、银行卡一张;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孙某甲银行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丙、孙某戊、何某某等多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丙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被告人和证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还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孙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正

检察官助理:张艳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深圳市龙岗区**路**号楼**楼,联系电话159*******,保证人温某某,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及取保候审决定书一页。

3.随案移送物证一批。

4.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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