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甲开设赌场案)_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平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孙某甲,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5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本溪市南芬区**街**号,现住本溪市平山区**小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甲于2020年2月至4月间,在本溪市平山区清荣小区其租房中,通过“好运好运来”微信群拉拢孙某乙、刘某某等40余人,在“玩呗”APP上进行网络赌博,从中抽取“房间费”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涉案赌资共计15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材料;

2.证人孙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涉案人员互相辨认的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四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