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合同诈骗罪,经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被永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甲自2017年以来,利用担任永登县**镇**村党支部书记的身份,骗取他人财物,称霸一方,欺压村干部,扰乱镇政府工作秩序,煽动群众严重干扰宗教场所的正常运转,其行为为害一方,严重影响基层党组织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2017年6月份,时任永登县**镇**村书记的报告人孙某甲在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立项的情况下,虚构永登**寺上山木质栈道安装工程,与甘肃宏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签订合同,分别于2017年6月17日、7月20日分两次共骗取该公司18.3万元人民币。
二、被告人孙某甲任**镇**村党支部书记后,私自非法成立**寺管委会、强行夺取永登县**镇**寺管理权。2017年"四月八浴佛节"前期,被告人孙某甲强令村两委成员、各社社长强行将**寺内设置的功德箱锁具进行更换,将依法选举产生的**寺管委会管理人员驱逐,并控制当年"四月八浴佛节"香火钱12万元由被告人孙某甲占用支配,其中7万元由孙某甲购买木材,所购买木材部分用于修建被告人孙某甲个人经营的位于永登县**镇**村的"土司庄园"。
2018年"四月八浴佛节"期间,**寺的香火钱15万元被被告人孙某甲委派的管理人员非法侵占支出。
因为被告人孙某甲的非法管理行为,造成**寺两尊佛像被毁。
三、2017年4月至5月,被告人孙某甲在**镇政府及**村实施了以下寻衅滋事行为:
1、2017年4月,因不满**镇镇长王某甲要依程序进行村支部书记竞选的工作批示,被告人孙某甲酒后在上班时间进入**镇政府,用脚踹王某甲办公室门,并在办公楼道内对王某甲进行辱骂。
2、2017年5月1日,在**村"四月八浴佛节"文艺表演时,因村文书孙某乙未将现场设置的音响调好,被告人孙某甲对孙某乙进行殴打。
3、2018年4、5月份,被告人孙某甲工作日期间在**镇政府院内燃放鞭炮,以此逼迫**镇工作人员王某乙等人陪同其去娱乐场所消费。
四、2017年3月,被告人孙某甲为达到非法把持**寺的目的,对政府工作人员、佛教协会人员实施了以下寻衅滋事行为:
1、2017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孙某甲在**镇**寺要求永登县氏族宗教局工作人员谭某某、黄某某、**镇政府王某乙等人对**寺管委会成员重新选举、上述人员对其要求拒绝后,被告人孙某甲尾随谭某某、黄某某、王某乙至**镇政府王某乙办公室内再次对上述人员进行围堵,继续逼迫上述工作人员答应其主持选举、接管**寺的要求;
2、2017年"四月八浴佛节"前的一天,永登县民族宗教局工作人员黄某某会同永登县佛教协会会长释某某等人在**寺工作期间,被告人孙某甲为达到其非法接管、把持**寺的目的,将黄某某、释某某等人及车辆围堵在通往**寺的山路中,逼迫对方答应其所提要求。
3、2017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孙某甲持自己组织非法选举产生的****寺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永登县宗教局局长施某某办公室内采取威胁的方式逼迫施某某在其非法选举的管委会成员的名单上盖章,在遭到拒绝后又对施某某进行威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在担任永登县**镇**村党支部书记期间,称霸一方,多次个人或组织、煽动他人为自己实施犯罪活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村霸,应当从严惩处。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孙某甲无视法律,私自非法成立**寺管委会、强行夺取永登县**镇**寺管理权,组织村社干部强拿硬要、任意占用、毁损**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孙某甲称霸一方,一年内六次对乡村干部及宗教局、佛教协会工作人员实施追逐、拦截、辱骂、威胁、殴打等寻衅滋事行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树瑛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永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