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镇***村人,农民,住**村。于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孙某甲为满足个人无理诉求、无事生非,多次在国家重大活动敏感时期和节假日期间到北京反映村集体账目等问题,先后15次越级上访登记,编造村西二岭修路赔青款的事由,强行向**镇***村村民委员会索要赔青款,2018年3月17日强行从***村委索得现金10000元。2019年,被告人孙某甲又提出四项无理诉求:一是要求***村委将已经承包给宋某乙的村西二岭土地承包给其弟弟孙某某;二是要求***村委支付其父亲4亩桑地占地赔偿款6.8万元;三是要求***村委支付其弟弟孙某某2015年、2016年在村委的工日费和机械费5万元;四是要求***村委强行索要其在北京的越级上访的费用。地方政府先后安排43人次赴京开展息访工作,为此花费达203281.5元,严重扰乱了国家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抓获经过、记账凭证、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宋某甲、宋某乙、魏某某、李某甲、宋某丙、孙某乙、徐某某、孙某丙、李某乙、张某某、侯某某、李某丙、刘某某、李某丁、孟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无事生非,逞强耍横,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庆国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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