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兴化市**镇**路**号。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3日许,被告人孙某甲接到表弟宗某某电话,称自己被打,要孙某甲前往**中心校帮忙,孙某甲劝说未果后持菜刀前往**中心校。途中,被告人孙某甲遇到宗某某,看到宗某某头上流血,非常气愤,遂持刀辱骂与宗某某打架的葛某某,并让宗某某打了葛某某两三个耳光。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乙、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 捷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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