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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寻衅滋事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孙某甲男,199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兴化市******。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01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3日许,被告人孙某甲接到表弟宗某某电话,称自己被打,要孙某甲前往**中心校帮忙,孙某甲劝说未果后持菜刀前往**中心校。途中,被告人孙某甲遇到宗某某,看到宗某某头上流血,非常气愤,遂持刀辱骂与宗某某打架的葛某某,并让宗某某打了葛某某两三个耳光。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乙、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  捷

2020716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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