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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2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5月9日因破坏选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甲伙同孙某乙(另案处理)来到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屯,找到该村村民被害人徐某某(男,50岁)和柳某某(男,59岁),想将二人找到村委会商谈关于承包土地的承包费一事,孙某甲开车将二被害人拉到该村曹某某家时,由于徐某某在车上与同乘坐在车上的艾某某争执土地承包费一事,孙某甲和孙某乙下车时,孙某甲指使孙某乙殴打徐某某,孙某乙遂用巴掌击打柳某某的后脑,后捡起一根树杈殴打徐某某的背部,孙某甲用拳头和脚踢打柳某某,后被王某某、艾某某等人的劝解拉开。经双城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柳某某、徐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未构成残。本案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0日在哈尔滨市双城区将被告人孙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

2.证人王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柳某某的陈述;

4.同案犯孙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司法医学鉴定书;

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孙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孙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一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春婷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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