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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寻衅滋事、挪用资金案)_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歙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65********,汉族,大专文化,私营企业主,住歙县**镇**村**组。被告人孙某甲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选举罪,于2003年12月被休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18日因办案需要被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由监察机关对其留置调查,同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挪用资金罪,分别于2018年12月29日和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孙某甲为人一贯逞强霸道,长期横行乡里,危害一方,多次采取殴打、辱骂、恐吓他人和损毁他人财物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所侵害对象包括男女老少、乡镇村干部和普通百姓,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分述如下:

1.2012年左右,被告人孙某甲家装修,方某甲帮其做小工。有一天,方某甲擅自动用孙某甲放在卫生间里的剃须刀,孙某甲看见后便破口大骂,并打了方某甲两巴掌。

2.2013年8月一天,被告人孙某甲厂里的司机到歙县**木业有限公司装东西时,被害人卢某某因与**木业公司老板李某某有经济纠纷,便用汽车堵在该公司门口,导致孙某甲厂里的车子不能出来。孙某甲为此赶到现场,在喊叫人来挪车未果后,便用磨刀石将卢某某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碎,然后报警。歙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将涉事当事人通知至派出所处理,在派出所办公室内,孙某甲将李某某的妻子王某甲误认为是卢某某,遂打了王某甲一个巴掌。经派出所调解,孙某甲赔偿了芦某某损失2000元。调解结束后,在派出所门口孙某甲与周某某(卢某某小叔子)又发生争吵,孙某甲在民警在场的情况下殴打了周某某,后被民警制止。

3.2014年左右,歙县**镇**村电路改造。有一天,方某甲在被告人孙某甲家养鸡场附近挖坑时(用于埋电线杆),孙某甲以埋电线杆影响他家养鸡场为由不准方某甲继续挖坑,并打了他一巴掌、两拳。

4.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害人方某乙到被告人孙某甲家中拿卖蚕茧的钱,孙某甲因听说是方某乙儿子吕某甲举报其丝厂污染的事情,便恐吓、威胁当时年龄已达63周岁的方某乙,称要教训方某乙儿子,方某乙因此与孙某甲理论而被孙某甲殴打。

5.2015年春节期间的一晚,在**村吴某甲家小店内,方某丙、方某丁和被告人孙某甲等人用扑克牌推“牌九”进行赌博,方某丙推庄,方某丁在边上管钱,孙某甲接连打了几把都是输。因孙某甲后面所输的钱未付,方某丁叫方某丙下庄不赌了,孙某甲听后十分恼火,便以方某丙诈赌为由,当场将方某丁手中的赌博资金抢走并打了方某丁两巴掌,之后又对劝架的方某戊进行殴打。事后当晚,村干部郑某甲出面找孙某甲替方某丙讨回赌资2800元。

6.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孙某甲以听说程某甲妻子方某己说其是村霸为由,跑到程某甲家质问,并在程某甲家小店内拿起一箱啤酒将店柜台玻璃砸碎,之后又殴打程某甲。

7.2016年,雄村乡政府乡长吴某乙和吴某丙等人到**村查看村里一个河磅护岸工程时,村民方某庚为了车子通行将拦在工地路口上的一个防护牌往边上移了一下,被告人孙某甲见状便拦住吴某丙,以有人搞破坏、政府干部在场应该管一管为由,要求吴某丙去处理。吴某丙解释称没有看到,况且村民因车子通行将防护牌移了一下并无不妥。但孙某甲却不依不饶,指责政府干部不作为,并抓住吴某丙的衣服不让其离开,后被吴某乙严肃批评后才放手。

8.2017年,被告人孙某甲因其子孙某乙在村里当文书一事记恨原村文书方某辛,在方某辛妻子去世不久,有一次遇见方某辛时,便故意以开玩笑的方式侮辱、刺激方某辛,称其“70多岁了升官发财死老婆”。

9.2018年春节期间,程某乙、郑某甲、郑某乙和被告人孙某甲四人在孙某甲家中打麻将,麻将结束后郑某乙欠孙某甲100元未付,郑某乙称孙某甲以前打牌还欠其钱,提出要折抵,孙某甲听后十分恼火,当即抓起桌上的麻将子砸郑某乙,并对其进行辱骂、恐吓。

10.2018年6月,被告人孙某甲因贷款多次在歙县**银行训斥、辱骂银行工作人员,并无理吵闹要求工作人员违规帮其办理贷款业务。其中在6月中旬一天,孙某甲因贷款事宜到歙县**银行吵闹,并训斥工作人员吴某丁,同事汪某甲见状说了句公道话,孙某甲遂恼羞成怒在银行办公室内对着汪某甲拍桌子,并对其进行辱骂、恐吓,致使汪某甲因害怕躲到外面一直等到孙某甲离开才敢回办公室。

11.2018年7月30日早上,被告人孙某甲在**村至**村马路上步行锻炼身体,行至**路段时以躲荫为由逆行走路,与迎面驾车行驶的程某乙相遇(因村里选举的事情两人心里存在矛盾),导致程某乙停车。后双方发生争吵并打架,在互殴中孙某甲将程某乙的左手臂咬伤。

12.2018年9月13日早上,被告人孙某甲驾驶商务车与其儿子孙某丙一起准备到浦口码头上收购蚕茧,在经过程某甲家门口时,孙某甲以程某甲停在门口的车子妨碍其倒车去码头为由训斥程某甲,双方继而发生争吵。孙某丙(已被行政处罚)在与程某甲争吵中冲上去用拳头殴打程某甲,其间,孙某甲拉偏架抓住程某甲的手不让其反抗,并说程某甲到处告他但是告不赢之类的话。

13.2015年左右,被告人孙某甲将村里的音响、投影仪借去使用,后一直未还。村委会干部向孙某甲讨要,都被其以找不到了为由拒绝归还,但音响、投影仪一直放在其**酒店内使用,直至案发后,孙某甲妻子才迫于压力于2019年2月份将音响、投影仪归还给村委会。

另查明:

1.1988年左右,被告人孙某甲在**码头要求撑船的方某壬渡河去对面村,因当时船上只有孙某甲一个人,方某壬称等其他需要渡河的村民来再一起过河,孙某甲为此便与方某壬发生争执并互殴。

2.1990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孙某甲及其哥哥孙某丁与被害人吕某乙及其哥哥孙某戊双方因孙某甲母亲地里的茭白被掰掉一事发生争吵,在争吵中孙某丁上去勒住吕某乙的脖子,后吕某乙挣脱跑掉。次日,吕某乙因感觉喉咙不适便到孙某甲家中理论,要孙带其去医院治疗,孙某甲遂从厨房里拿来一把菜刀将吕某乙的左手中指砍伤(未鉴定)。事后,吕某乙报案,经原城关派出所调解,除了医疗费用外孙某甲另赔偿吕某乙200元了事。

3.1999年左右,因**村至**村的道路需要进行维护,村里受政府委托雇用村民方某癸从事此项工作,工资由村里代发。期间,方某癸因工资未及时拿到手,到时任村主任的被告人孙某甲家中讨要,却被孙某甲殴打。

4.2004年的一天,被告人孙某甲以同村的王某甲(当时系未成年人)到他家欲偷东西为由,到王某甲家中反映。之后,王某甲父亲将王某甲带至孙某甲家,孙某甲要王某甲跪在他家门口,并当着王某甲父母的面殴打王某甲。王某甲舅舅见状将王某甲拉走。

5.2006年的一天上午,被害人王某乙骑自行车途径**至**的乡村公路准备去县城,行至被告人孙某甲承包浇筑的水泥路面上时,孙某甲以刚浇的路面被压坏为由冲上来将王某乙的自行车踢翻,并对王某乙实施打巴掌、脚踢,致王某乙受伤被送医院治疗。

6.2008年左右,被告人孙某甲家茶厂扩建,村民方某甲帮其做小工。有一天,方某甲因天气冷未去上工,也没告知孙某甲,被告人孙某甲便赶至方某甲家中对其进行殴打,踢了方某甲两脚。

7.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因被告人孙某甲家丝厂水塔拆下的材料堆放在村马路上,住在马路对面的邻居方某提出要孙某甲将材料清理一下,不要影响大家通行。孙某甲听后就火了,捡起一根杉树棍殴打方某头部,并用脚踢其下体,方某被踢后疼得摔倒在地上。之后,孙某甲跑到方某家厨房里将桌子掀翻,导致桌上的碗、热水瓶等物品摔坏。孙某甲仍不罢休,又在方某家中拿来一把菜刀,用刀背砍了方某妻子背部几下。事后,方某被送医院治疗。

二、挪用资金罪

2014年5月,被告人孙某甲与叶某某就歙县**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股权转让达成协议,双方商定采取增资扩股的方式,由孙某甲取得**公司70%的股权,叶某某占30%股权。其中,孙某甲占有的70%股权由其子孙某乙代持,并由孙某乙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占有的30%股权由饶某某和史某某代持,并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公司股权变更后,孙某甲以该公司名义先后多次在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被告人孙某甲利用其实际管理、控制**公司的便利,擅自将公司部分贷款资金挪作他用,从事营利活动,挪用**公司贷款资金共计人民币1390万元。分述如下:

1.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孙某甲以**公司名义贷款1360万元,事后将其中的660万元贷款资金转到其经营的歙县**丝业有限公司,用于支付该公司收购蚕茧款共计390万元。

2.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孙某甲以**公司名义贷款1100万元,事后将其中的700万元贷款资金转到其经营的歙县**丝业有限公司,用于偿还该公司银行贷款500万元。

3.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孙某甲以**公司名义贷款1860万元,事后将其中部分贷款资金用于归还歙县**丝业有限公司借款及支付该公司收购蚕茧款共计5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孙某甲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及到案经过说明,歙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材料,从市场监管局调取的企业信息资料,名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公司的有关账据,歙县公安局出具的办案情况说明,黄山徽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郑某甲、吴某甲、李某某、吴某乙、方某庚、孙

某戊、孙某丁、孙某丙、孙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方某、卢某某、方某乙、方

某丁、程某甲、吕某乙、方某甲、叶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为逞强耍横,多次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同时犯两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锡辉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壹宗拾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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