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 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20723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镇**巷**号,现住址:灌云县**镇**小区东区**室。被告人孙某甲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4月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吸毒于2015年8月3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再因吸毒,于2018年12月2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毒,于2020年5月2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还因吸毒于2020年8月1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于2020年9月1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甲分别于2020年5月1号、2号、3号晚,先后三次容留孙某乙在其位于灌云县**镇**小区东区**室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乙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多次在其家中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其春
2020年10月22日
附:
1. 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675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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