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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828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村,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14时许,因群众举报文安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孙某甲家有人赌博,该镇派出所民警解某某、王某某、孙某乙、刘某某前往孙某甲家检查是否有赌博行为时,被告人孙某甲不配合检查,不开门,辱骂处警人员,手持铁锨并扬言铲死出警人员,与出警人员对峙,直至参赌人员于某某等人逃跑后才开门,出警人员进门检查时,被告人孙某甲拉拽辅警,后派出所民警强行将孙某甲带至苏桥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解某某、孙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物证:扣押铁锨一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峰

(院印)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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