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甲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70********,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巨某某**街道**庙**村**村**号,住址**。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6日11时50分许,在巨某某**街道**庙**村村委会(新农村建设拆迁指挥部)大门口,刘某某(已判决)等人不满拆迁工作,以其公公孙某乙在争执中受伤为由,与处警的民警争吵。期间,刘某某朝民警田某某右脸部打了一掌,围观的被告人孙某甲投扔瓶装矿泉水将民警孔某某的左眼部砸伤。经鉴定,被害人孔某某的损伤程度构不成轻微伤。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电子档案信息、到案经过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王某某、孙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洁玉

                                检察官任卫东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巨某某**街道**行政村**村**号;

2.侦查卷宗2册、检察内卷1册,光盘1本;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