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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妨害公务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21990********,汉族,高中文化,靖江市**有限公司厨师,住靖江市**小区**幢**室。被告人孙某甲曾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7年10月10日被靖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3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月15日由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鞠某某、鄂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3日、3月18日,本案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并于2020年2月17日重新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甲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南环东路行驶至虹兴路南段时,遇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处酒驾,未停车等待检查,在警察喝令其停车后,仍驾车加速行驶,将上前拦截的协警鞠某某、鄂某某先后撞倒在地,致鞠某某、鄂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鄂某某右上臂及右小腿挫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孙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鞠某某、鄂某某伤情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鞠某某、鄂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志强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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