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某某,住博某某**乡**村**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经博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5时许,博某某公安局金城派出所民警彭某某和辅警任某某、牛某某等人在博某某**乡**村孙某乙家二楼处理涉赌警情时,被告人孙某甲拒不配合,并对民警言语辱骂、推搡殴打,暴力妨害公务,导致民警彭某某受伤,其余参赌人员逃跑。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已取得民警彭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接处警记录、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博某某公安局政治处证明、受伤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参赌人员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承诺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丙、彭某某、史某甲、牛某某、任某某、史某乙、孙某丁、孙某戊、孙某己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视频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暴力的方法,妨害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尚 岩
检察官助理:王卫苗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取保候审于博某某**乡**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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