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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妨害传染病防治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724号

被告人某甲,男,195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53********,汉族,文盲,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保洁人员,住嘉陵区********号,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在湖北省武汉市一医院从事保洁工作的被告人孙某甲随家人自驾车返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老家。1月23日上午,孙某甲因发烧、乏力,由其子孙某乙开车送至南充市中心医院嘉陵分院就诊。医生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患者,要求隔离治疗,并将其带至感染科住院。孙某甲由于害怕和想回家过年,趁医护人员不备偷偷逃离医院,乘坐客运班车回到**老家,车上密切接触多人。当日下午2时许,在工作人员的劝说下,孙某甲被送至医院隔离治疗。在收治隔离后,孙某甲为避免家人被隔离,多次向工作人员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防控工作。1月26日孙某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2月5日治愈出院。

因孙某甲拒不接受隔离治疗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回家,导致其乘坐的川R6****号班车上有31人与其有过密切接触,后该31人均被隔离观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有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696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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