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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失火案)_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6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养殖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蕲春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中午被告人孙某甲在蕲春县青石镇芭桥村“周垸”自己承包的虾田烧田岸的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调查,火灾过火面积约16.16公顷,其中乔木林地11.42公顷,宜林地面积0.59公顷,耕地森林面积1.66公顷,耕地2.49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甲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等人的证言;3.勘查笔录;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11.42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锦鹏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786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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