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甲合同诈骗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3198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非中共党员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住河南省民权县****村委。因涉嫌诈骗罪,经民权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月1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2月1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经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后,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至12月份,被告人孙某甲在民权县**路*段经营*******服务中心期间,以合作加盟******保健产品为由,采取先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邓某某、李某甲等群众钱款共计55.989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现场订购政策、孙某甲与邓某某之间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合作协议、荣誉证书、收据及复印件、股票期权证明书、产品销售及服务合同、加盟协议、房屋租赁协议、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宁某某、赵某甲、范某某、胡某某、赵某乙、郑某某、孙某乙、陈某某、查某某、吴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姬某某、黄某某、祝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李某甲、古某某、翟某某、付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张某丙、孙某丙陈述;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先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运宽

检察官助理:贾强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押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书证(收据)三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