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路**小区**号;现住址:天津市西青区**街**小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甲为中奖,在明知没有支付价款能力的情况下,在津南区八里台镇**小区李某甲经营的彩票店内,要求店主李某甲为其打印2000元的快乐十分福利彩票,在发现未中奖后,被告人孙某甲佯装出门打电话并趁人不备时逃跑。
2.2019年11月1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甲同样以上述手段,在津南区咸水沽镇**小区李某乙经营的福利彩票站,以先打印彩票后结账为借口,要求店主李某乙为其打印快乐十分福利彩票100张共计19000元。期间被告人孙某甲多次佯装与他人打电话讨论打印彩票事宜,在发现购买彩票全部未中奖,同时店主李某乙要求其支付购买彩票费用后,被告人孙某甲遂佯装出门打电话并趁人不备逃跑。
综上,认定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人民币21000元。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孙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被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孙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乙、李某甲的损失共计人民币21000元,取得被害人李某乙、李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中国福利彩票、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剑锋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证据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