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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案)_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19〕375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 ,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74********,汉族,本科文化, 2006年3月至今任巢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2009年2月至2017年7月任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街道**社区居委会党总支书记,2010年2月至2019年4月上挂**街道党工委委员,2014年7月至2019年4月聘任安徽**区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大队)副局长(副大队长)。安徽巢湖人,户籍所在地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街道**村委会**村,现住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室。被告人孙某甲曾因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违纪违法被巢湖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刑事拘留, 2019年7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及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孙某甲在任安徽**区城管局副局长、**街道**村拆迁指挥所所长期间,利用其分管市容环卫、城管执法及拆迁指挥的便利,为他人谋求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共计12万元、购物卡价值人民币0.8万元。具体如下:

(1)2018年10月,为了谋求被告人孙某甲在城管执法中给予公司照顾,巢湖市**土地复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刁某某在安徽医科大学巢湖附属医院送给孙某甲10万元现金,孙某甲予以收受。

(2)2015年11月,为了谋求被告人孙某甲在城管执法中给予公司照顾,合肥市**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在合肥(巢湖)职业技术学院门口送给孙某甲2万元现金,孙某甲予以收受。

(3)2019年春节,为了谋求被告人孙某甲在卫生检查中给予公司照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巢湖项目部负责人袁某某在孙某甲办公室送给其2张面值1000元百大购物卡,共计人民币0.2万元,孙某甲予以收受。 

(4)2011年10月,为了谋求被告人孙某甲在其承接山冲村拆迁残值处理业务的关照,山冲村村民祝某某在嶂花园小区门口送给孙某甲6张面值1000元的安德利购物卡,共计人民币0.6万元,孙某甲予以收受。                                                  

2、2006年至2014年,**街道**社区居委会集体企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了嶂华庭、嶂花园小区。被告人孙某甲利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共计16.5万元、购物卡价值3.9万元,为他人谋求利益。具体如下:

(1)2012年2月,罗某某挂靠巢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标嶂华庭四期二标段房屋建设工程。2012年3月,为了谋求和感谢被告人孙某甲在工程建设及工程款结算方面给予照顾,罗某某在孙某甲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现金,孙某甲予以收受。

(2)2002年至2009年,巢湖市**绿化服务有限公司多次承接嶂华庭、花园小区绿化工程。2006年春节前,为了谋求和感谢被告人孙某甲对公司业务给予关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在孙某甲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现金,孙某甲予以收受。

(3)2008年至2010年,巢湖市**太阳能经营部多次承接嶂华庭小区太阳能热水器供货、安装业务。为了谋求和感谢被告人孙某甲对经营部业务给予关照。2009年春节前、2010年春节前,经营部负责人戴**两次在孙某甲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万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孙某甲均予以收受。

(4)2005年,巢湖市**道路土石方公司从巢湖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分包承接嶂花园部分楼栋房屋建设。2006年春节前,为了谋求被告人孙某甲在施工过程及工程款结算上给予照顾,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乙在嶂房地产公司楼下送给孙某甲现金1万元,孙某甲予以收受。

(5)2010年至2015年,倪某某从巢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分包承接嶂华庭部分楼栋房屋建筑。为了谋求被告人孙某甲在工程建设及工程款结算上给予照顾,2012年8月倪其才在安徽医科大学巢湖附属医院送给孙某甲2000元,2013年1月倪其才在孙某甲家送给其5000元,2015年端午节前倪其才在世纪新都小区送给孙某甲3000元,共计1万元,孙某甲均予以收受。

(6)2005年至2006年,巢湖市**建筑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从巢湖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分包承接了嶂华庭、嶂花园小区部分楼栋房屋建设。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孙某甲在巢湖金碧辉煌音乐会所唱歌后打电话让唐某某结账,为了谋求孙某甲在施工过程及工程款结算上给予照顾,唐某某在会所楼下送给孙某甲现金0.5万元,孙某甲予以收受。

(7)2006年至2019年,巢湖市**道路土石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乙租赁嶂房产公司房屋开设七里香大酒店。2010年至2019年春节期间,为了谋求被告人孙某甲对酒店生意以及房屋租金方面给予照顾,酒店实际经营人刘孝林每年春节在酒店门口送给孙某甲价值3000元安德利或者百大购物卡,共计10次价值人民币3万元,孙某甲均予以收受。 

(8)2007年,巢湖市**电器有限公司承接嶂华庭小区部分房屋太阳能热水器采购、安装业务。2007年中秋节、2008年春节,为了谋求和感谢被告人孙某甲对公司业务的关照,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明在孙某甲办公室分别送给其价值3000元、2000元商之都购物卡,共计0.5万元,孙某甲均予以收受。                     

(9)2005年至2011年,巢湖市**装饰材料加工经营部多次承接嶂华庭小区门窗、栏杆安装业务。2008年中秋节、2009年中秋节,为了谋求和感谢孙某甲对经营部业务的关照,经营部负责人贾某某分别在四海花园小区门口、嶂房地产公司楼下送给孙某甲价值2000元安德利购物卡,共计0.4万元,孙某甲均予以收受。 

3、2010年12月31日至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孙某甲个人决定,通过其和会计吕某某银行账户陆续挪用集体企业,巢湖市**房地产开发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3870万元,用于帮助他人完成银行揽储业务、贷款质押担保及个人投资,其中人民币1510万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截止2019年4月15日,挪用的资金全部归还。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孙某甲被巢湖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从巢湖市嶂房地产开发公司抓获归案。

2019年4月25日,巢湖市监察委依法扣押孙某甲委托胡某某保管的犯罪所得人民币248512.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任职文件、孙某甲银行交易流水、营业执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扣押清单、党纪处分决定、到案经过、人口身份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刁某某、罗某某、王某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利用安徽**区城管局副局长及**街道**村拆迁指挥所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2.8万元,为他人谋求利益;利用嶂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0.4万元;利用**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人民币1510万,超过三个月未还,用于个人使用或经营。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一飞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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