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18〕448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82********,汉族,高中文化,大石桥市**查室**、金桥街道办事处黄大村党组织第一书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里**号**,住大石桥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犯罪,2018年5月12日被大石桥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经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5月22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监察机关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8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第二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8年9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14年9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孙某甲在任大石桥市房产所恒信物业管理中心**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截留物业费等费用不上账和虚列支出等方式,截留、套取公款121.1026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53.47万元被孙某甲据为己有,用于出借、送礼等个人花销。
二、受贿罪
2015 年初,被告人孙某甲利用担任大石桥市**物业管理中心**的职务便利,将恒信物业管理的大石桥市富雅豪临小区一期工程9栋楼的装修力工活全部包给李某甲的个体装修公司,并向李某甲索要每栋楼3万元的承包费。2015 年3 月份的一天上午,孙某甲在大石桥市房产局物业办门口自己的轿车内,收取了李某甲现金20 万元,据为己有。
2017 年4 月,被告人孙某甲利用担任大石桥市**物业管理中心**的职务便利,将恒信物业管理的大石桥市富雅豪临小区二期工程11栋楼的装修力工活等交由方某某、崔某某、李某甲等人承包,并约定利润五五分成,后指使宁某某先后多次从方某某、崔某某、李某甲等人处共收取现金12.92 万元,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孙某乙、李某乙、李某甲、方某某、宁某某、韩某某、崔某某、某某乙、王某甲、曹某某、王某乙、黄某某、李某丙、金某某、毕某某、李某丁、王某丙、李某戊、李某己、高某某、李某庚、郭某某、冯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的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款53.47万元,数额巨大;非法索取贿赂32.9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助理检察员: ***
2018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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