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滨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寿光市**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现住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楼**单元**号。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9日被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4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孙某甲无驾驶资格证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在滨海东大家洼村东西街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理化检验鉴定,孙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6mg/100ml。
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凤才
检察官助理:翟旭倩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四十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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