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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危险驾驶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路**号楼**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少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黑E****6号哈飞牌小型轿车拉乘赵某某(另案处理),沿肇东市174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74县道8公里加450米处路段时,与同向前方被害人杨某甲骑行的两轮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杨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孙某甲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侦查机关接到报警后立案侦查,经侦查于2020年5月23日9时30分许在肇东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赵某某家中将孙某甲抓获。

经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孙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被告人孙某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和商业保险单、车辆买卖协议复印件、抓获侦破经过、送达回执、情况说明及照片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孙某丙、辛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侦查机关讯问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可从轻处罚。孙某甲存在犯罪前科,依法应从重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玉平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及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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