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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危险驾驶案)_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83198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工人,户籍所在地: 烟台市牟平区******号,现住烟台市牟平区**小区**号**单元**号。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甲于2020年3月30日19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牟平区宁海大街由东向西行至东关路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孙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鉴定意见;有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萌

2020年5月8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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