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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有限公司**,出生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江淮”牌小型轿车(冀GG****)在北京市昌平区**路**东门口处由东向西倒车时,与黄某某(男,19岁,辽宁省人)停放在路边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京Q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经检测,被告人孙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124.7mg/100ml。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孙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孙某甲赔偿黄某某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鲍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孙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8.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孙某甲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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