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号,现住福州市马尾区**座**室。2011年12月因赌博被福州市公安局苍霞派出所处罚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4日23时47分许,被告人孙某甲酒后驾驶闽AE****号牌黑色日产牌小型轿车从福州市晋安区远洋路**园附近出发,行驶至福州市台江区鳌港路江滨路口附近等红绿灯时,因睡着被路人发现后报警。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孙某甲查获,后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甲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89.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现场记录、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孙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125号鉴定意见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南方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N85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指认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样乙醇含量为189.8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婷婷
检察官助理:陈 钦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座**室,联系电话:1865912****。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