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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0〕1158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曾用名:孙某乙,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021965********,汉族,大学本科,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住郑州市金水区**路**号**路社区**号。2006年11月30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00时24分许,被告人孙某甲饮酒后驾驶鲁N*****号大众轿车沿新乡市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行政服务中心门口时,因打架被处警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孙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表等书证;

2.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李某某证言;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孙某甲的犯罪情节、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凡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在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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