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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8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花园****室,住该处。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晚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孙某甲饮酒后驾驶皖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铜陵市爱国路铜陵有色设计院附近出发,沿爱国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杨家山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孙某乙驾驶的皖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置。交警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发现其涉嫌醉酒驾车。随将其带至铜陵市立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76.7mg/100mL。经铜陵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孙某甲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孙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处警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孙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拘役一个月十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安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孙某甲取保候审,现住铜陵市铜官区****花园**栋**室;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移送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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