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7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城市**乡**村**委,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8时25分许,被告人孙某甲酒后驾驶辽C****6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新港小区106号楼北侧由西向东行驶时,其车前右侧与赵某某停于道边的辽B****5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前左侧刮碰,造成两车损坏,无人受伤。经鉴定,被告人孙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11.08毫克/100毫升。经认定,被告人孙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取得了赵某某的谅解。到案后,被告人孙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户籍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金妍妍
检 察 员: 那治新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证据散页一份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