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51991********,汉族,大学文化,住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镇**村**号。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孙某乙在成都市高新区新会展中心阿斯牛牛使用在成都市高新区新会展中心兴业银行申领的信用卡(卡号:62508720********)后,将该信用卡遗失。被告人孙某甲自述于2019年10月初在成都市龙泉驿区音乐广场附近的马路上捡拾该信用卡,发现其免密支付限额为300元。同年10月至2019年11月,孙某甲在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驿都城小区一期底商红旗连锁超市和舞东风超市、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驿都中路898号沃尔玛商场、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建材中路236号的名仁量贩KTV、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龙都南路268号的小郡肝串串店等商铺多次使用该信用卡消费,共计10638.4元。
2019年12月30日,警察在成都市龙泉驿区**路**一期**栋**单元**号将孙某甲挡获,并查获孙某乙所遗失的兴业银行信用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奇圣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册、提讯证、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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