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529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甲为获利,于2020年4月开始,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其住宅,通过互联网下载未经许可、授权的歌曲,后刻录至空白光盘上,利用“闲鱼”网络交易平台,将私自复制的音乐光盘销售给孙某乙、吴某某、博某某等人,从中获利。至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孙某甲被执法机关抓获,现场查扣及后续侦查查扣刻录设备及光盘一批。经查,至被查获时,被告人孙某甲共私自刻录、销售侵权光盘889张,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9366元。
经潮州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送检533张出版物(音像制品类,其中除1盒空盒,5张无法播放外,其余527张某某鉴定为非法出版物(音像制品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刻录机、光盘等;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吴某某、博某某等多人的证实;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出版物鉴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音像作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妍瑜
2020年12月11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物品:详见赃证款物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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