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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交通肇事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乡**村**组**号,住原籍,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1日04时许,孙某甲无证驾驶陕A****6三轮摩托车(经查询,逾期未检验,号牌已注销,达到报废标准),车载孙某乙,从雁塔区瑞禾村出发回蓝田,当其沿半引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郭村加油站段时,车辆驶出路面,撞在路边树上,造成孙某乙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新安司鉴【2020】病鉴字第87号鉴定:孙某乙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后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事故认定:孙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孙某乙无责任。事后,被告人孙某甲同死者家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

2、现场图、勘察笔录及照片。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户籍证明、车辆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洵

2020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于其居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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