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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交通肇事案)_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州检诉刑诉〔2019〕299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司机,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号。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肇州县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凌晨0时许,被害人李某甲驾驶黑M****5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黑M***5挂弘陆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绥沈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绥沈公路236公里650米处时与沿X250公路左转弯上绥沈公路行驶的被告人孙某甲驾驶的黑M****7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黑M****2挂华宇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某甲当场死亡,乘车人唐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路人报警并拨打120电话。经认定,孙某甲应承担此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李某甲应承担此起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唐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孙某甲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肇事车辆照片;

2.书证 侦破案件经过、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

3.证人李某乙、孙某乙、王某某、梁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出具的关于死者李某甲死亡原因的鉴定意见、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关于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报告、黑龙江省众大司法鉴定中心关于车辆速度、安全性能、痕迹的鉴定意见、肇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操作不当,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娟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光盘2张。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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