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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交通肇事案)_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19〕370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4251971********,汉族,文盲,河南省虞城县人,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镇**村。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3时许,被告人孙某甲无证驾驶“时风”牌机动三轮车,行驶至砀山县曹杨路**家具厂附近处,辗压到躺在马路上的孙某乙,后逃离现场,孙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砀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甲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孙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经过、前科查证等书证;

2.证人孙某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砀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丽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镇**村。

2.侦查卷一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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