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二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白某某家属董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孙某甲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白某某家属董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1时10分,被告人孙某甲驾驶辽A****3号福田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苏家屯南京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金钱松东路右转弯时,将由南向北骑电动车自行车的被害人白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白某某当场死亡后果。经鉴定,被害人白某某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事故时辽A****3号福田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超载率为175.96%。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孙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白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孙某甲于2020年6月17日在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孙某甲的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死亡法医学证明书、称重单、电话查询记录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金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由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勘验笔录:由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其它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首;
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严重超载驾驶;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孙某甲如能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否则,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对其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桂秋
检察官助理:苏小桐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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