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92********,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甲饮酒后驾驶牌照为苏H2****的小型轿车,沿234省道由东向西超速行驶(经鉴定:速度为100公里/小时),追尾撞击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蔡某甲所驾电动三轮车,致电动三轮车失控,向前撞到正在路面执勤的被害人贾某某,造成被害人蔡某甲、贾某某受伤,被害人蔡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甲立即让坐在后排的周某某和自己调换位置,让周某某冒名顶替,被民警识破后,被告人孙某甲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甲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蔡某甲、贾某某不负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甲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蔡某乙、孙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供述与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频资料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正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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