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8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镇**村**组**号,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孙某甲驾驶蓝色丰收牌三轮电动车沿佳木斯市向阳区新建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佳木斯市向阳区罗马庄园小区东门北侧附近将由东向西步行的被害人吴某甲(女,60岁)撞倒,被害人吴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鉴定人吴某甲符合生前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胸部与钝性物体作用,造成肋骨多发骨折,心脏全层破裂,急性失血而死亡;被告人孙某甲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吴某甲负次要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甲于2019年4月26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孙某甲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
2.证人孙某乙、姜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佳木斯宏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佳木斯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利锋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佳木斯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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